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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421号王忠贺与杨晓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贺,杨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贺。被执行人杨晓兰。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5.05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