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冼文俊与被执行人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文俊,苏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冼文俊。委托代理人陈鑫。委托代理人严绍鹏。被执行人苏夏。申请执行人冼文俊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夏实欠申请执行人冼文俊人民币282812元,被执行人苏夏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281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