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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石岭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33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春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经合议庭和议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青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