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保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保印,彭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东,上海新置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加辉,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保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国,男,汉族。上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发生了新的事实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