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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柳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31-4号原告柳某甲,村民。被告柳某乙,居民。系柳某甲大儿。被告柳某丙,居民。系柳某甲二儿。被告柳某丁,居民。系柳某甲长子。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柳某甲撤回对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柳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