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玲燕与龙莉、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燕,龙莉,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8号原告李玲燕。被告龙莉。被告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燕与被告龙莉、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莉、潘军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张翠玲提供其于汉口银行宜昌伍家岗支行的10万元存单(账号61×××9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莉、潘军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张翠玲于汉口银行宜昌伍家岗支行的10万元存款(存单账号61×××9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