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与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法���代表人杨军义。被执行人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已全部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元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