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乃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乃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3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长芹,该公司职工。被告:江乃领,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乃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方其乐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