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3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诉讼代表人王勤,该支行负责人。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奉公路与安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洪永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富乡村。法定代表人钱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清芸。被告廖华芬。被告常庆。被告常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因与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得隆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丝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委托代理人郑淑霞、千丝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庆公司、富得隆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诉称:2013年7月17日,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与佳庆公司签订《授信协议》一份,约定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招商银行园区支行给予佳庆公司1000万元授信额度,同日,富得隆公司、千丝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分别向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上述被告自愿为佳庆公司1000万元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及于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基于《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与佳庆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相应的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后招商银行园区支行按约于2014年1月15日向佳庆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但佳庆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据此,招商银行园区支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佳庆公司归还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9月2日的未付利息151666.67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3日起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2、富得隆公司、千丝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对佳庆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编号为6601130716的《授信协议》一份,证明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为佳庆公司提供授信1000万元;证据二,富得隆公司、千丝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分别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证明其余被告为佳庆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证据三,编号为6611140127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向佳庆公司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证据四,利息清单一份,证明佳庆公司结欠借款本息情况。被告千丝公司答辩称:因主债务人佳庆公司未到庭,具体借款了多少,有无还款,千丝公司作为保证人不清楚,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千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提交的证据,被告千丝公司经质证,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佳庆公司、富得隆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作为甲方、佳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6601130716的《授信协议》一份,约定:“第1条授信额度1.1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其中循环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第2条授信期间授信期间为12月,即从2013年6月25日起到2014年6月24日止。……第3条授信额度的使用3.1额度的种类和范围上述授信额度为:3.1.1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4条利息和费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定执行。第5条担保条款5.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富得隆公司、千丝公司、远景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富得隆公司、远景公司、千丝公司、常庆、常坤、廖华芬、刘清芸作为保证人,分别向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确认自愿为授信申请人佳庆公司在编号为6601130716的《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的担保事项内容为:“第1条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第2条保证范围2.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2014年1月15日,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作为贷款人、佳庆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6611140127的《借款合同》一份,明确系编号为6601130716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合同,并约定:“第1条贷款币种和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3条贷款期限为期6个月,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第5条贷款利率与利息5.1利率:5.1.1此项贷款采用固定利率。5.1.2合同期内利率的确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5.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息。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5.2计息:贷款利息从贷款入乙方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5.3付息:乙方须于每一计息日当日付息,甲方可以从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未按时付息,甲方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当日,招商银行园区支行按约向佳庆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佳庆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4年9月2日,佳庆公司结欠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逾期利息151666.67元。上述事实,由《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依约向佳庆公司提供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佳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故对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主张佳庆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富得隆公司、远景公司、千丝公司、常庆、常坤、廖华芬、刘清芸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向招商银行园区支行就佳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佳庆公司追偿。综上,招商银行园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佳庆公司、富得隆公司、远景公司、常庆、常坤、廖华芬、刘清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为151666.67元,之后的罚息自2014年9月3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310元,由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远景纺织有限公司、刘清芸、廖华芬、常庆、常坤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