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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包朔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朔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包朔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朴载淳。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朔弋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朔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朔弋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朔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包朔弋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倪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