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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占伟、李国河与张明杰、潘小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占伟,李国河,张明杰,潘小四、曾用名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占伟,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河,男。委托代理人宋国群,男,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小四、曾用名潘五,男。上诉人孙占伟、李国河与被上诉人张明杰、潘小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孙占伟、李国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