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7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7368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汪余财,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