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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7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7368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汪余财,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