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兰×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6631号申请人兰×1,男。申请人兰×2,女。申请人兰×3,女。申请人兰×4,女。申请人兰×1、兰×2、兰×3、兰×4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兰×2、兰×3、兰×4自愿放弃对许×房产的继承权;二、兰×2、兰×3、兰×4同意将许×名下的房产一套,位于昌平县×镇×条×号楼×单元×层×号,面积77.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移成字第×××号)的房产由许×名下变更为兰×1名下;三、兰×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兰×1自行承担。2015年4月13日,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四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兰×1、兰×2、兰×3、兰×4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