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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白仁敏、张明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40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白仁敏。被执行人张明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仁敏、张明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白仁敏所有的牌照号为皖C××××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依法委托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白仁敏所有的牌照号为皖C××××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进行了拍卖,经2014年10月28日、12月9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655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台混凝土输送泵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仁敏所有的牌照号为皖C××××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