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22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