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强与杨君美、黄国勤、谭思健、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强,杨君美,黄国勤,谭思健,王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10号原告:邱强,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君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国勤,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住廉江市。被告:谭思健,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王秀春,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强诉被告杨君美、黄国勤、谭思健、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邱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邱强负担。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张煜艺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