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0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靳雯,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雯、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同年12月27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且原、被告性格不合,结婚后双方频频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婚姻从2008年开始就已名存实亡,2015年1月原告从家中搬出独自居住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区房屋,总价为70万元,该房屋一半价值35万元人民币属于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1月原告突然离家并起诉离婚,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并恋爱,2002年12月27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甘安政十街字第263号。2007年12月21日生一子吕某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一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请求与被告吕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2500元,予以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