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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季昌华与钱能帮、付多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华,钱帮能,付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季昌华,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钱帮能,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付多珍,女,住址同上。。原告季昌华与被告钱帮能、付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李春辉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帮能、付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昌华诉称:原告在辽宁经营白条鹅生意,被告钱帮能向原告购买白条鹅。截止1996年12月24日,被告欠原告白条鹅款1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归还1000元,尚欠14000元至今未还。被告付多珍作为配偶,对此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归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按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钱帮能、付多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付多珍系钱帮能配偶。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结合季昌华陈述的事实、出具的欠条,由季昌华给付货物,钱帮能给付货款,本案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特征,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钱帮能、付多珍是否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是否承担利息。在庭审中,季昌华提供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季昌华白条鹅款壹万伍仟元正,有“钱邦能”字样,时间为12月24日。对季昌华出具的欠条,经本院对季昌华释明后,季昌华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相关诉讼文书当面送达钱帮能后,钱帮能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钱帮能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欠条的三性予以认可。季昌华在庭审中自认钱帮能已归还1000元,系季昌华诉权的行使,本院予以认可。付多珍系钱帮能配偶,双方均未有向季昌华作出该款由钱帮能个人承担的单独特别约定,故对季昌华要求付多珍归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钱帮能未能给付欠款,除履行给付欠款外,仍给季昌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在欠条中未有利息约定,也未有还款期限的约定,故对季昌华提出自欠款之日按2分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为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帮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昌华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多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季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钱帮能、付多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款项可汇入(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