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华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时代电脑技术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协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时代电脑技术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协作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世凤。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新时代电脑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被告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协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许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梦,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时代电脑技术公司、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协作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8元,由原告叙永县信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宗华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