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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占国诉被告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国,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重字第3号原告:付占国,男,汉族,1968年6月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三组。被告: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负责人:李文生,系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国诉被告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占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国撤回对被告东辽县平岗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付占国负担。审判长  吴秀兰审判员  贾 荣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