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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韩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XXX。被告郝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原告韩某诉被告郝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曹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超、人民陪审员刘晟军组成合议庭。并由代理审判员曹阳主审,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告经营体育彩票站。2013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买彩票,彩票款共计8100元。2013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款数额为8100元的欠据一张,当时被告说他卡里有钱,被告打完彩票后,原告便同被告一同前去取钱,但是被告的卡里却没有钱,被告说被他的妻子取出去了。后来,原告多次去被告家里索要欠款,都未能见到被告,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1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体育彩票站。2013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买彩票,彩票款共计8100元。2013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款数额为8100元的欠据一张。由于当时被告说他卡里有钱,原告便同意被告在打完彩票后与被告一起去取钱,但是被告的卡里没有钱,被告称卡里的钱被其妻子取出去了。后经原告多次去被告家里索要欠款,都未能见到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100元。另查,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郝某在绥中县西山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冻结被告郝某银行存款10000元的(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142-保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46.28元。冻结期满后,本院于2015年3月7日进行重新冻结至2015年9月16日。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民事裁定书一份、欠据一张,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经营体育彩票站,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原、被告已经形成买卖彩票的合同关系,系有效合同,被告在购买彩票过程中欠8100元,并打下欠条一张,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故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原告8100元彩票款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偿还原告韩某彩票款81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郑 超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