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文宏与被告刘太平、刘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宏,刘太平,刘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秦文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聂绍武,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太平,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春,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秦文宏与被告刘太平、刘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文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文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秦文宏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