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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