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建兰申请宣告郭海松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21号申请人:张建兰,女,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系郭海松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建兰要求宣告郭海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建兰称,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之夫郭海松随“鲁胶渔60766”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郭海松死亡。经查,郭海松,男,汉族,船员,1988年12月11日出生,未婚,原住山东省汶上县义桥乡义桥中村29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12111294。系申请人张建兰之夫。2014年12月8日,山东省胶州市营海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4年11月12日“鲁胶渔60766”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船员郭��松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海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郭海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海松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郭海松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其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海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