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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冯秀霞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霞,张运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2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冯秀霞,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义华,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运梅,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冯秀霞诉本诉被告张运梅以及反诉原告张运梅诉反诉被告冯秀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后和解,本诉原告冯秀霞及反诉原告张运梅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冯秀霞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运梅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秀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运梅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