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家龙与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龙,刘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号原告金家龙,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刘建华,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龙与被告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家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家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金家龙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晓辉审判员 霍 利陪审员 郝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