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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家龙与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龙,刘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号原告金家龙,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刘建华,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龙与被告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家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家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金家龙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晓辉审判员  霍 利陪审员  郝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