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长荣、黄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041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红卫、陆晨兵,该公司职员。被告:包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晨兵、被告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包某某向我单位借款30000元,被告黄某某为被告包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包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485.72元,被告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包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钱实际不是我用的,我是帮黄某某借的。被告黄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包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年利率为11.808%,利息从被告包某某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某某为被告包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等。同日,原告向被告包某某发放了贷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包某某未按约定还款系违约行为,被告包某某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等民事责任。被告黄某某在被告包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亦未完全履行保证义务,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黄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某某追偿。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485.72元。二、被告黄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4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4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8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