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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工人。2015年3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约网友被害人刘某在太仓市岳王台北路见面,随后两人至宾馆开房休息。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枕头下的苹果6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约网友被害人刘某在太仓市岳王台北路见面,随后两人至太仓市岳王众兴街怡情宾馆306号房间开房休息。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枕头下的苹果6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5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于太仓市岳王众兴街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太仓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处调取了苹果6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某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某本案抓获经过、扣押、发还证据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