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与王桂林、余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王桂林,余丽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100000070448。负责人曹阳,行长。被告王桂林。被告余丽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王桂林、余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桂林、余丽容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王桂林、余丽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