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林、刘永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桂林,刘永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顺,职务经理。被告刘桂林。被告刘永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帝通公司与被告刘桂林、刘永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减半收取2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广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