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峰,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峰,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涛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