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某,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少华、罗小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勇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认识并交往,因当时原告年龄还小,被告又能说会道,隐瞒年龄并花言巧语赢得原告的信任,婚前没有充分交往就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存在严重差异,生活习惯彼此互不相容,没有共同语言。2011年7月19日孩子游某甲出生,原告在家带孩子,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因原告在被告家里经常遭到家庭暴力,完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即带孩子回到娘家。2014年2月被告竟然因为孩子的问题对原告父母大打出手,把原告的父亲用木凳砸伤,导致卧床不起60日。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之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完全没有任何夫妻感情,近两年来,双方已完全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因被告与前妻生育有小孩,而现在小孩又小,被告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现在的孩子,为有利于孩子游某甲的成长,请求法院判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1000元。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肖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3、群建村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游某甲;4、新化中医院病历资料,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在新化县中医院生育一男婴;5、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被告与前妻陈艳湘于1997年4月27日生了一男孩游佳衡,并由被告直接抚养;6、肖本爱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7、肖碧花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6、7,以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和原告一个人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了两年多时间,2014年2月被告到原告娘家吵过架,并将原告父亲打伤,两人分居两年多的事实;8、收入证明,以证明原告现在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有能力抚养小孩;被告未予答辩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系相关职能部门颁发和出示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证据3、4,对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生育小孩游某甲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5,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6、7,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证据8,系孤证,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26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19日生育男孩游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陈述双方自2011年年底分居生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庭审中原告陈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偶尔因性格不和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以诚相待,多为家庭及小孩的成长着想,珍惜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要求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铮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再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