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