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华运8&rdqu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183号申请人: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兴大西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立省,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智文,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运8”(“HUAYUN8”)轮船舶所有人/光租人。申请人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华运8”(“HUAYUN8”)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华运8”(“HUAYUN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9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相等数额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或保险机构加保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