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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宝鸡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法定代表人徐稳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男,系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住所地宝鸡市创业路2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日自愿撤消了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