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吕康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吕康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43号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启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康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康健,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吕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子鸣陪审员 :李新意陪审员 :王敬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