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文强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请求落实革命烈士身份以及补发烈士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强,湘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26号原告谭文强,男,汉族。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傅国平,该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谭文强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请求落实革命烈士身份以及补发烈士证书一案,原告谭文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兆云审 判 员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