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银川岷富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岷富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银川岷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知行,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宁,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银川岷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