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春来与被上诉人申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来,申小伟,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来,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小伟,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汪小飞,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1幢2306室。负责人褚斌,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春来因与被上诉人申小伟、原审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程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春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春来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陈春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路进良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