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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文德勋与王泽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勋,王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14-1号申请人文德勋,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泽龙,别名王健,男,汉族,住河北省鸡泽县风正乡关于文德勋与王泽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泽龙赔偿原告文德勋人民币181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泽龙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所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王泽龙现在邢台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执字第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