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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昌军,冯先英,靳仲柱,吴强,戚良茹,吴克营,赵桂泉,周晓凤,卞真东,唐松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88-1号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光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吴昌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昌军。被告:冯先英,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靳仲柱。被告:吴强,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戚良茹,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克营,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赵桂泉,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周晓凤,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卞真东,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唐松华,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昌军、冯先英、靳仲柱、吴强、戚良茹、吴克营、赵桂泉、周晓凤、卞真东、唐松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50000元,并提供肥西县融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5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