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韦双江、郝金凤与王强、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凤,韦双江,王强,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郝金凤。原告韦双江。被告王强。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堃。委托代理人程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双江、郝金凤诉被告王强、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郝金凤、韦双江在本案受理后7天内未交诉讼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松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