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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韦双江、郝金凤与王强、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凤,韦双江,王强,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郝金凤。原告韦双江。被告王强。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堃。委托代理人程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双江、郝金凤诉被告王强、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郝金凤、韦双江在本案受理后7天内未交诉讼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松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