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热爱与祝怡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热爱,祝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黄热爱。被执行人:祝怡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热爱与被执行人祝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祝怡兵去向不明,在其住所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岳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