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桃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群章与贺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章,贺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刘群章,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装柴埠村余庆堂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贺小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月明山村排形山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群章与被执行人贺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贺小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群章与被执行人贺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助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