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贾炳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贾炳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沙河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兆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贺秀花,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2—8—2。委托代理人:洪尚彬,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东三十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春霖,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迪,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法定代表人:丁建良,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迪,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炳振,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贾炳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白丽萍、审判员丁广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诉称:请求判令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共同支付我方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160.425万元,判令贾炳振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辩称:诉争土地征收单位为于洪区政府,补偿款项也是由于洪区政府拨付给曹台村委会,且已发放到位。关于地上物,区政府委托街道办已与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达成协议,该款项也已发放完毕。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已于1999年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请求驳回起诉。原审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辩称: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已于1999年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诉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本次土地征收的后果就是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是所有权的变更,该补偿款理应为对所有权人即村委会的补偿,与使用权人无关。本次征收对土地使用权无任何补偿。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县、市两级政府均无规定。村委会与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也无任何补偿约定,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在取得诉争地块使用权时除了租金外未发生任何投入,故该土地补偿款与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无关。原审贾炳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各方之间就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0元全额退还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宣判后,上诉人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上诉理由: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辩称:要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民委员会辩称:没有约定补偿标准,要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贾炳振未答辩。本院认为:关于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主张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诉讼请求,因各方之间就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并无约定,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此也无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沈阳市北陵锻压机床配件厂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晓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