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文广与王丽珠、王聪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广,王聪颖,王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谭文广,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思聪乡辉山村老坪68号。被执行人王聪颖,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五座1313房。被执行人王丽珠,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五座1313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194152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申请人支付了1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