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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一子张某乙。婚后两人感情不错,后来被告逐渐显露出一些缺点,不讲卫生,不大过问家里的事情。双方常因小事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动粗,给我的人身安全带来了诸多不安全因素,故我现已搬走在外租房居住。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2006年在酒店打工时相识,双方经过三年的充分认识和了解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我们生育一子,我在外努力工作挣钱养家,原告把家里孩子都照顾的很好,一家三口其乐融融。我们已结婚七年,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争吵,但这属于夫妻间正常的生活情况。我相信只要我们能相互信任,加强沟通,我们的夫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请求法院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期由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前恋爱三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家庭生活稳定。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年轻夫妻在面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时,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应在小事上多宽容,大事上多协商,允许对方保持自己的特点和个性,虚心学习对方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在取长补短中达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调一致,携手建立温馨成熟的小家庭。原、被告的婚姻虽然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现双方子女尚年幼,极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其健康成长需要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多交流,减少双方的摩擦。双方应承担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