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巧辉与贾连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辉,贾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陈巧辉,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贾连明,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陈巧辉诉被告贾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38号民事提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贾连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陈巧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连明在支付执行款50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意向。由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目前暂不适宜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