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荣与贾琴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贾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04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琴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荣诉被执行人贾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贾琴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荣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9元,由被执行人贾琴玉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贾琴玉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