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树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经济合作社,张树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法定代表人:詹启发。被告:张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树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霞骏 来源: